柳州条码检测方法有两种
目前存在的柳州条码检测方法有两种: "传统方法"和”美标检测方法"。
最初的条码检测通过目测条码的外观、并用检测仪器测量条码的PCS值和条空的尺寸偏差,再根据有关的条码标准和技术规范判定条码是否合格 (P/F )的方式进行。在用仪器测量时,如果条、空的尺寸偏差在规定范围之内,而且PCS值在规定的值以上,那么检测仪就被判定这个条码为合格( Pass)" ,否则就判定为"不合格(Fail)".这种方法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就是我们所说的"传统方法"。
“传统方法"在国际上使用了近20年,具有成熟、直观的优点。但是随着条码扫描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经传统检测方法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条码中有部分能被大多数扫描器较好的识读。原因之一是传统检测方法中 ,评判条码质量的标准只有一个--"合格(P)"与"不合格 (F)" ,而在实际应用中,所采用的条码扫描枪的性能各不相同。另外,传统检测方法是以一次扫描为基础的,在检测时,可能正好通过了条码最好的部分,也可能是通过了不好的部分, 这不能真正代表条码的真实状况。因此传统检测方法存在着检验偏严、不切合条码实际使用的缺点。
"美标检测方法"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它克服了传统检测方法的缺点。它根据对条码扫描得到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条码的各项质量参数, 然后根据各项参数的标准将条码分为"A"-"F"五个质量等级, "A"级为最好, "D"级为最差,"F" 级为不合格。
"美标检测方法"中的条码的质量等级表明了条码的印刷质量及它的适用场合。A级条码能够被很好的识读,适合只沿一条线扫描并且只扫描一-次的场台。 B级条码在识读中的表现不如A级, 适合于只沿一条线扫描但允许重复扫描的场台。C级条码可能需要更多次的重复扫描,通常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识读效果。D级条码可能无法被某些设备识读,要获得好的识读效果,则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具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F级条码是不合格品,不能使用。
随着条码技术的发展," 美标检测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和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公布的条码检测标准中都采用了这种方法。
切合实际是”"美标检测方法”的最大优点。
"美标检测方法”的对条码质量的评定都是在扫描反射率曲线的基础上得到的,因此又叫做"扫描曲线测量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八条 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九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
第十七条 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浅谈柳州条码的主要功能
下一篇:如何调整柳州条码下面的数字间距?
最新文章
- 柳州商品条码申请费用及注意事项[ 2024-05-07 ]
- 柳州商品条码申请流程详解[ 2024-05-06 ]
- 鱼峰区商品条码查询实用技巧与常见问题[ 2024-05-05 ]
- 鱼峰区商品条形码查询:从入门到精通[ 2024-05-04 ]
- 融安条形码数字:商品信息的“密码”[ 2024-05-03 ]
- 融安条形码:数字背后的秘密[ 2024-05-02 ]